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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1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林逸庭 
輔  助  人  汪宜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凱基銀行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2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