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1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被 告 林逸庭
輔 助 人 汪宜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凱基銀行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2條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