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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1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賴頤萱 




被      告  莊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國民現金貸款契約第19條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