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199號
原 告 郭瑞申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00元(
債權本金39,600元,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15止所生之
違約金2,400元、3,000元、3,600元,即4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