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294號
原 告 凱特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徐浩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1,6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