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304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簡政榕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70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二、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
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
繕本2份。
三、應提出被告遲延繳款之信用卡帳單及清償明細。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