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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344號
原      告  黃元飛 
原告與被告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萬5,57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3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