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344號
原 告 黃元飛
原告與
被告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萬5,57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萬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3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