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41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84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