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4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荃瑪國際有限公司
兼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6日
宣判。
嗣原告於113年12月16日具狀
撤回本件訴訟,
爰裁定
再開辯論。請
被告於收受原告撤回書狀
繕本後就是否同意撤回訴訟乙事具狀表示意見,如逾10日未提出
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視為同意撤回,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