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4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彥霖
劉桂良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7日內陳報被告至最近一次繳款日尚欠本金及利息
違約金等金額及計算式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