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5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禔予
被 告 莊世豪即井風食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