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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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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塞席爾商旭日勝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蓁   
送達代收人  高羅亘律師
            林建廷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辰蔚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廢棄」,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8,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