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503號
上 訴 人
林建廷律師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林辰蔚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廢棄」,則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8,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