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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13號
原      告  章立佳  
訴訟代理人  甯維翰律師
被      告  滿秀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裕峰  
訴訟代理人  潘淑玲  
被      告  上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程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萬3,608元,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而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經原告變更追加聲明後,最終變更追加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4萬4,288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二)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致本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而被告均不同意本件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依首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