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513號
原 告 章立佳
被 告 滿秀靈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上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程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俊智律師
理 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萬3,608元,
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而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訴,
迭經原告變更追加聲明
後,最終變更追加聲明第1項
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4萬4,288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二)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致本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
而被告均不同意本件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