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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17號
原      告  新中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曉玲  
訴訟代理人  關承洋  
被      告  羅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7日宣判被告之戶籍地址已經搬遷,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