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52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書暐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宗憲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之
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5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