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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5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5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莊友仁  
被      告  王嘉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73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葉明偉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同意原告所述,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