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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5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5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洪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9,88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61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就遲延利息部分原均請求「自起訴狀到院之日」起算,於言詞辯論均變更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核屬基於請求清償借款之同一基礎事實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89年9月15日、91年4月26日分別向訴外人美國運通銀行(已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請循環信用貸款及信用貸款,前者用特惠利率13.88%,自90年4月1日起年利率改為16%,若有2次以上遲延繳款記錄者,其年利率自動調整為18%計算,按日計息,直至該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後者則適用特惠利率7.88%,自91年9月1日起年利率改為16%,若有2次以上遲延繳款記錄者,其年利率自動調整為19.95%計算,按日計息,直至該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被告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至99年4月21日止,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13萬9,884元、9萬6,619元及各該利息未清償,嗣渣打銀行將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原告受讓債權後,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再度作為債權讓與通知,並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美國運通銀行循環信貸額度追加申請表、信用貸款7.88%特惠專案12萬元額度申請書、分攤表、經濟部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報紙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