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5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禔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萬6,35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
住所雖在本院轄區之外,
惟兩造合意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連帶保證書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合意管轄之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自具有
管轄權。又原告起訴時原係分列張伯仰、城市國際商行為被告,
並聲明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萬6,357元及如下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嗣原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更正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核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陳述,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另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張伯仰即城市國際商行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5年自112年10月31日起至117年10月31日止,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
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指標利率1.595%加碼0.575%共年息2.17%計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年息為2.295%,借款
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借款
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另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至113年6月30日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43萬6,357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表、個人貸款契約重要內容說明書、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及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並有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在卷可稽。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