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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38號
原      告  台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典勳 
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明昊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冠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3,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