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594號
原 告 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首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一人共同
林英傑
黃維堅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翠ONE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17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
二、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須表明
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
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