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60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人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2,6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幤2,21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25萬元,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查詢單、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及利率資料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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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8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2.906%計算。 | 自11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8月13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之10%計算。 |
| | 自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06%計算。 | 自113年8月14日起至113年9月27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之10%計算;及自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之20%計算; |
| | 自113年2月27日起至113年8月13日止,按週年利率2.906%計算。 |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8月13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之10%計算。 |
| | 自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06%計算。 | 自113年8月14日起至113年8月27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之10%計算;及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週年利率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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