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6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育成國際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
一、
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載稱「
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計
遲延利息」之具體內容為何?另贅載與請求判決事項無關之字句亦請一併刪除後,陳報正確之訴之聲明。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加計
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三、應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保證書等相關借款資料。
四、應提出被告歷次還款明細表或帳務明細。
五、應提出被告「育成國際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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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當事人名稱有變更,請併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名稱之起訴狀及
繕本2份。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