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67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董啟聰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7,1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二、應提出已依約賠付受害人200萬7,154元之證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