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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7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謝振宇  
原告與被告董啟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7,1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二、應提出已依約賠付受害人200萬7,154元之證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