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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0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曾武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被告郭晏妤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於同年12月30日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