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710號
原 告 張治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程治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30萬7,39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3,200元,應再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