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7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722號
原      告  隆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輝  
被      告  劉宏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起訴狀(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及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領牌照登記書、存證信函、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行照、駕照等件影本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