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722號
原 告 隆成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宏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如附件
起訴狀(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及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新領牌照登記書、
存證信函、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行照、駕照等件影本為證,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四、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