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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2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5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被      告  葉文祥  
            葉文祺  

            葉孝夫  
            葉文隆  
            葉冠志  
            葉宏達  


            葉素玲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