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87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呂哲嘉
被 告 陳友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65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6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37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同意原告所述,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