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29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文嘉即雀神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板簡字第298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通 譯 丁敦毅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文嘉即雀神企業社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21日邀同張文嘉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
債務人為買方之
買賣契約、
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嗣被告張文嘉即雀神企業社於109年8月24日向原告借款4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109年8月24日起至114年8月24日止,借款本金之償還自借款日起,自第一個月起、每月24日
按月平均攤付本金,利息則自109年8月2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計0.9%計息;自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41%(借款日為年率2.25%)按月計付,另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自113年5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本金103,80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繳,屢經催討未果;
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負全部清償
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情,
業據提出其所述相符之借據
暨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具體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 | | | |
| | | | 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