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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3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2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印刷清楚完整、無缺漏之附件一「台新銀行信用貸款類產品申請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依原告起訴狀所檢附之附件一「台新銀行信用貸款類產品申請書」僅有1頁,似有缺漏而不完整(註:其上手寫註記「共5頁」),且文書內容模糊不清,無法辨識各該條款及文字之具體內容為何。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