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3098號
原 告 李勝雄
被 告 曾志宗
原告與
被告曾志宗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又原告陳報本件
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500萬元(公務電話
記錄參照)。本院
爰依原告主張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街00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