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3194號
原 告 葉中堅
被 告 胡宥朋
鍾宜霏
原告與
被告胡宥朋、鍾宜霏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又原告陳報本件
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949,083元(原告陳報補正狀二
參照)。本院
爰依原告主張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949,083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建物-新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0弄00號4樓),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