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3253號
原 告 陳耿璿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74,5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欠5,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