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原 告 陳品妍
上列原告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應一併遵期具狀補正
被告姓名為陳世宇即台中商業銀行
系爭帳戶所有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