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3341號
上 訴 人 志旭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江志強、陳秀惠、吳芳蘭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33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