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3352號
上 訴 人 李宗榮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知益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33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114年2月7日
言詞辯論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
兩造並當庭表示並無不服、
捨棄抗告等語(見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今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