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3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上勤
被 告 張揚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