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34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上列原告與
被告游錦濱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