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363號
原 告 巫家瑋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格明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
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53,100元及手機毀損費用19,388元部分,
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