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57號
原 告 運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澄嶺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6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