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振膠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368元(含請求之本金259,380元,及自112年9月25日至
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3年3月10日之法定
遲延利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05元,茲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