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11號
原      告  王肇源 
被      告  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仁傑    原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以113年度板簡字第61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3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