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611號
原 告 王肇源
被 告 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張仁傑 原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3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以113年度板簡字第61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3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