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699號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隆聖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6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