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字第985號
原 告 高宥榛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鈺德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