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尚允永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張泰昌與
被告蕭遊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參加訴訟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
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依
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