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調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温經緯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聲請人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車輛使用人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