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陳俊甫
宋政龍
共 同
吳榮庭律師
相 對 人 陳文煙
廖營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原告主張
被告占用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占用面積經測量為75.41平方公尺,而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4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占用面積經測量為17.00平方公尺,而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4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68,474元(計算式:75.41*11,400+17.00*6,400=968,47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