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陳俊甫
宋政龍
共 同
吳榮庭律師
相 對 人 陳文煙
廖營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
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2,210元」;關於「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以起訴時為準)」之記載,均應補充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以起訴時為準),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2,210元,尚應補繳8,36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