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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簡調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陳俊甫  
            宋政龍  
共      同
代  理  人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
相  對  人  陳文煙  

            廖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2,210元」;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以起訴時為準)」之記載,均應補充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以起訴時為準),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2,210元,尚應補繳8,36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