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簡調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孫金舜
江鶴鵬律師
相 對 人 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孫寶爐
孫寶生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
裁判費1,000元,
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754元(計算式:原告陳報之
被告占用頂樓平臺面積3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88,877元/登記樓層數15層=577,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以起訴時計算),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