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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聲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莊子懿 
相  對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法院依前開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應以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為前提要件。若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即無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兩造間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民事執行處案件繫屬查詢資料可稽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