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板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林義松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
聲請人地址關於「新北市○○區○○里○○○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里○○○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
聲請狀所載地址「新北市○○區○○里○○○00號」為誤寫,應更正為「新北市○○區○○里○○○00號」等語,而檢附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聲請更正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核對
無訛,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